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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A)同時具備1、2項資格條件,或(B)同時具備第3、4項資格者;上述(A)或(B)之廠商其應備具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有未符合,其未符合之一部分,允許得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室裝部分:「E801060室內裝修業」(註:指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2.美工部分:「J601010藝文服務業」或「I503010室內設計」或「JB01010展覽服務業」任一行業。
3.建築師事務所
4.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除主標商須檢附外,如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者,其分包廠商亦須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凡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請於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以郵
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
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
(08:30-12:00、13:30-17:30)親向本院秘書室
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2.本案南院處連絡人鄭涵云、王健宇、柯榮泰
電話:(05)362-0555轉65859、轉65852、轉5312
3.展場地點:本院南部院區(嘉義縣太保市故宮大道888號)。
4.場勘時間: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每週一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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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17日修改「00日本展展場設計需求計畫書」檔案為
「00日本展展場設計需求計畫書1050815」更改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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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26日增加「補充資料」9個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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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29日修改投標須知第38點第一項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A)同時具備1、2、3項其中二項資格條件,或(B)同時具備第3、4項資格者;上述(A)或(B)之廠商其應備具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有未符合,其未符合之一部分,允許得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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