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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內,保留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向得標廠商擴充增購之權利,合約期滿後如機關需要,得以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價金,延長契約有效期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上班時間(例假日除外)先至本院補給室採購組洽胡小姐開繳款單後至出納組繳納標單工本費參佰元(概不退還),並領取標單
開標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大樓地下一樓補給室開標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惟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標者,應出具依身心障譺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許可設立或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譺業務之機構之證明文件;另以「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投標者,應出具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法社團法人之證明文件。
(四)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五)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證件)。
(三)綜合表單。
(四)投標廠商規格審查表(規格標單)。
(五)投標標價清單(價格標單)。
(六)綜合標封。
(七)契約(稿本)。
(八)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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