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
| 機關代碼 | 3.32.8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23 蒸汽產生器(中央暖氣鍋爐除外)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32.82 |
| 單位名稱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 機關地址 | 813高雄市 左營區 大中一路386號 |
| 聯絡人 | 俞聖衛 |
| 聯絡電話 | (07) 3422121 #5115 |
| 傳真號碼 | (07) 3419030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6/02/07 14:30 |
| 原公告日期 | 106/01/2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高雄市-左營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4 |
| 廠商代碼 | 47679353 |
| 廠商名稱 | 廚星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商業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829 高雄市 湖內區 中山路1段73號 |
| 廠商電話 | (08) 7897276 |
| 決標金額 | 196,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6/02/17 - 106/03/18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27838614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組織型態_2 | 公司登記 |
| 廠商代碼_3 | 53245573 |
| 廠商代碼_4 | 73635058 |
| 廠商名稱_2 |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保溫配膳車8台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大業廚具企業社 |
| 預估需求數量 | 8 |
| 底價金額 | 25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96,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廚星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235,2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未得標廠商_2 | 大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標價金額_2 | 238,800元 |
| 未得標廠商_3 | 續興科技有限公司 |
| 標價金額_3 | 241,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6/02/17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6/02/18 |
| 契約編號 | LP-06124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196,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財物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32.8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 附加說明 | 本案106年2月7日第1次公開取得,因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請最低標廠商「大業廚具企業社」於106年2月13日前,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提出書面說明,並訂於106年2月17日10時00分,於開標間宣布本案處理情形與結果。 處理情形與結果: 一、 本案於106年2月16日簽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機關執行程序一規定,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大業廚具企業社」。 本案以106年2月17日宣布決標日為決標及契約生效日。契約履約期間為自106年2月17日起至106年3月18日止,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19600元整。詳如保留決標處理結果。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