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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內容:防疫期間增加之產出量及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形;
擴充金額:新台幣6,480,000元;
擴充期間:自履約日起至履約期滿後24個月止。
後續擴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售價:每份新台幣500元整,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款單後,憑繳費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涉及醫院環境衛生及疾病管控等重大,確保承攬廠商如期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 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履約期限
預估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計3年。實際履約起始日依照機關通知日開始起算3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需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1. 營業項目:C-0504、C-0514。
2. 再利用廠商應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證」。
3. 清除廠商應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或清理)許可證。
4. 提出清運、再利用相互配合之證明文件(以同意書證明),(如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及再利用資格者免附)。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修正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1. 營業項目:C-0504、C-0514。。
2.修正廠商資格審查表: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C-0504、C-051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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