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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新台幣75萬4,172元整,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延長契約期限之辦理方式,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擴充期間:履約期滿後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台幣400元整,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費單至出納繳費頻收據領取標單。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第九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事務組
履約期限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計1年。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需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經金管會銀行局(前財政部金融局)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或其他經金管會銀行局(前財政部金融局)許可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擇一檢附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或繳納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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