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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項目及內容:新增清潔人力、清潔員工年資費用或園藝維護工作圍及病媒防治消毒工作。
(二)擴充期間:自履約日起至期滿後3個月。
(三)擴充金額:新台幣1,2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榮民總醫院總務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台幣1000元整;付款方式: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款單,再憑繳費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總務室(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計3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之財力證明: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前述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新台幣7,355萬6,653元)訂定資格條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第五條第三項)
(五)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具備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之證照影本。
(七)押標金繳納證明。
(八)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清潔人員最低起薪係依據勞動部107年9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233號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2萬3,100元核算之預算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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