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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hang@vghks.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新契約招標,或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原契約條款,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每份新台幣1,000元整,請先至總務室領取繳款單後,憑繳費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履約期限
106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院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無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廠商應附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日期,由機關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合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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