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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1200元至本院出納組繳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案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主管機關備查
廠商資格摘要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依行政院98 年3 月12 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 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 年4 月12 日止,請勿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項目列有「J601010藝文服務業」、「I105010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得以承辦關於公共藝術送審及舉辦民眾參與及執行會議等相關業務者或有能力提供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公司或行號。
(二)納稅之證明:開標當日為準之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則免繳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親自領取: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本院工務室洽領。工本費新台幣1200元。
二、郵購領取:請書妥收件人及地址,以郵政匯票(受款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或郵政現金袋付款共計新台幣1500元,掛號郵寄至本院工務室索領,信封上請註明(函領「屏東大武分院新建統包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標單)並注意郵寄往返時間提早作業。
三、電子領標新台幣10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辦理。網址http://www.pcc.gov.tw/
四、每家廠商一次最多以購領2份為限。
﹝其他﹞:
一、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應於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向本院請求釋疑,逾期不予受理。其他相關事項另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二、電子領標者,請勿複製招標文件供他人使用,以免造成損失。投標時請繳驗標案「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放入證件封內) 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若發現序號重複之「電子憑據」,以先投標者為有效,後投標者視為無效。
三、電子領標者投標時,自備標封、標單封、證件封等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四、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進入本院請務必戴好口罩及攜帶健保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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