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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79@mail.vhyk.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心導管手術室一間(10000級)及醫療相關必要性使用空間。
2.擴充既設恢復室為7床。
3.新設加護病房9床(100000級)及相關空間(其中2床需設置洗腎機專用管線)。
4.原有產房空調設備汰舊更新。
5.其他必要性醫療空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號(本院醫療大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號秘書室收發(請先至本院醫療大樓一樓服務中心換取磁卡後再到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應於機關簽約日次日起19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或具資格之異業共同投標。
(二)投標組合:
1.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上列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異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家數以3 家為上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文件:(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E101011乙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乙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2.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 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5.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6.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7.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含附件2、3、4)。
(四)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 98 年4 月 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 4 月 13 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稿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 項至第13 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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