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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原廠商於履約期間表現優異,確實履行病人接送服務並遵守工作規範,經使用單位(本院
血液透析室及日照中心)考核合格,簽奉首長核示後,本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原廠商以原契約內容辦理續約2年。
(二)擴充期間:本案保留續約2年之權利。
(三)增購之金額:4,884,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4/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號3樓秘書室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機關核發之營業證明(商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二)營業項目類別: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遊覽
車客運業等執業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代碼分別為:
G101011、G101021、G101031、G101041、G101051)。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營業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非受停權處分之廠商。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
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七)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序號。【廠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開標時本院可利
用系統新增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核該憑據編號是否存在且不重複之方式驗
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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