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A020150@mail.vhyk.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427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1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在主管官署登記並營業中之丙級(含)以上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內政部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公會會員證等。
(二) 開標當日為準之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聘有合格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品質管理人員(逾兩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至少36小時之回訓證明)及安全衛生人員(逾兩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兩年內至少6小時之在職訓練證明等),並持有證明為投標廠商之員工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廠商若為丙等營造業,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另於開工時將人員資料送本院備查,所有費用皆由廠商自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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