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hsc0830@mail.vhl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如機關需要,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價金核算(價金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額度或新規定調整之),最多延長契約2個月,預估金額約計新臺幣18,97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至本院出納室繳款後憑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有與本案標的相關提供勞務之服務,例如病患看護或老人照顧服務性質相關者或具人力派遣或人力資源供應者之營業項目)。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廠商至遲應於進標場前提送)。6.切結書。7.服務建議書一式十二份。
8.押標金繳納證明。(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三)勞動合作社得標者,應以其所僱用之人員(包括社員及非社員)提供勞務。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提供現場領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貳佰元整(親領者以現金繳納本院出納室取具領取),文件工本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1月10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秘書室。地址: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1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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