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hsc0830@mail.vhl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後如機關需要,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價金核算,最多延長契約12個月,預估金額新臺幣17,4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0/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一巷一號
履約期限
105年10月16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投標廠商切結書。6.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7.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廠商至遲應於開標進場前提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