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電子郵件信箱
jjlih5865@vght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七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一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得標後至108年12月31日(含)甲方所指定各項工程至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並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
2.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因觸犯建築法令遭建築主管機關停權處分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對象廠商,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結構技師合作同意書。
4.設備相關技師合作同意書。
5.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文件,得為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應提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與本工程相當之相關技術服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9,006,8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2,517,000元。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需提出業主出具之服務證明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所持證明文件應經公證),填寫於評選須知附件3表中(含相關佐證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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