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電子郵件信箱
ingling08@vght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履約期限
240日曆天(請詳工程採購契約第七條第一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立案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二)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營造業登記證。
(3)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件。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承攬工程手冊。
4.室內裝修業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
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
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
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1)應於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書,
並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召開開工前協調會。
(2)本案(二.三期)均應分別分期分區依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分別於開
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預計工期24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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