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電子郵件信箱
way106@vght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8F工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800元,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7F行政會議室(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1F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至所有服務項目完成、服務費用結清及工程完工結算日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之公司或行號(限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大地工程)、建築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2)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因觸犯建築法令遭建築主管機關停權處分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對象廠商,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經政府合法登記,具上述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本院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建築師或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開業證明或技師執業執照等文件。
(4)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餘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第三次更正公告:
按《招標期限標準》相關規定,考量前次變更公告作業逢例假日等因素,為免除可能有限定特定投標資格之虞,延長等標期至108/11/14下午5時截標,108/11/15上午9時30分開標。
請有意投標之廠商注意投標須知所規定之押標金有效期限。
第二次更正公告:
按《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延長等標期,原定108年11月11日截標,順延至108/11/12日截標,更正內容略以:
一、投標須知第31點,誤植為分段開標,本採購為限制性招標故修正為「不分段開標」;同投標須知第77點全份招標文件(10)資格標封、價格標封,因不分段開標無須分開封裝。
二、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及「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為免除與投標須知認定上之疑慮,業已加以補充說明。
三、「14外標封」word檔案,截標時間以政府採購招標公告為準,請投標廠商逕為修正。
第一次更正公告:
因異動部分招標文件,按《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延長等標期,原定108年11月7日截標,改延至108/11/11日截標,更正內容略以:
一、修正檔案02.1投標須知-1080606版本V4:第18、35、64、66、76點及最後頁「同意書」。
二、修正檔案02.2補充投標須知V4:第二條服務建議書>(七)附錄>4、附錄4。
三、修正檔案07投標廠商實績表V2。
四、修正檔案10資格審查表V2。
五、新增檔案15共同投標協議書。
六、新增檔案16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本次修正內容細節詳請參閱上述檔案藍字更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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