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hpld0718@vght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付款方式
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埔里分院421專戶
開標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榮光路一號 機關院本部醫療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榮光路一號 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5日下午18時至21時00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
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
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
料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公司登記查
詢網頁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
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
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須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或F501990其他餐飲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
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2)所得稅繳交證明者: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
,應提最近一年或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依
法免繳納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
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
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
3.紙本領標費收據。
4.服務建議書(一式6份及光碟1片)。
1.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非負責人出席得於開標前出示,不列為資格文件;廠商代表於開標前未完成委託授權,不得參加開標並視同放棄比減價及議價等權利)。
2.投標廠商切結書。
3.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地點:南投縣埔里鎮榮光路一號 黃慶俞小姐 電話:049-2990833分機1303 傳真:049-299893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