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hpla0160@vght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得以郵寄領標或派員無記名到院藥劑科領取招標文件。【文件費新台幣參佰元整(現金或匯票),函索者請附貼妥回郵100元B4大信封,並請書妥收件地址名稱】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21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將租賃儀器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有本案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公司登記查詢網頁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得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1)營業稅繳交證明者:
(2)所得稅繳交證明者: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出席開標授權書(由負責人參與開標者免附)。
5.
販賣業(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投標品項無須申領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得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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