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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200元,請於上班時間先至出納組繳交費用後領取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具備與本案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包括管理顧問業(I103060)、其他顧問服務業(I109990)、管理系統驗證業(IZ09010)、產業育成業(J202010)】。如公司登記或廠商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輔導團隊計畫主持人需為該單位之正職人員(檢附勞、健保證明)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之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證照或資格者(檢附證照或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文件:輔導團隊計畫主持人需為該單位之正職人員(檢附勞、健保證明)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之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證照或資格者(檢附證照或證明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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