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07.10.08-108.01.08(3個月)
金額:304,02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二段6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上班時間(法定假日不辦領標)先至本院門診大樓三樓出納組,繳納投標文件工本費(200元),憑收據至本院門診大樓三樓秘書室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二段600號(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二段600號(文書中心)
履約期限
自105年10月08日零時起至107年10月08日零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具備與本案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七)需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
(跨區營運應符合「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
(八)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院檢舉信箱:vhspchia-i@mail3.vac.gov.tw 電話:05-235885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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