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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1.原契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依本案「勞務承攬委外契約續約評估表」進行評估,總分達80分(含)以上,得後續擴充續約一年。
2.如政府調整基本工資,原契約得比照調整幅度及因該調整幅度而受影響的價金計算。
3.「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總金額新臺幣7,158,0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補給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二佰元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補給室開標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30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善盡履約責任及避免廠商無法履約之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補給室或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11年11月23日更正公告:修正投標標價清單第2-3頁內容。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01月0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未能112年1月1日前決標,自決標日之次月1日起2年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後續擴充條款:
1.原契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依本案「勞務承攬委外契約續約評估表」進行評估,總分達80分(含)以上,得後續擴充續約一年(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或決標日之次月1日起1年期間)。
2.如政府調整基本工資,原契約得比照調整幅度及因該調整幅度而受影響的價金計算(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或決標日之次月1日起3年期間)。
3.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之辦理方式得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總金額新臺幣7,158,050元。
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投標時檢附本案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及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不低於2,863,220元),或累計金額或不低於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7,158,05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
2.郵寄領取:
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0元及標單費用,寄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補給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院概不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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