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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wang4@vghtpe.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限內如機關因所需服務區域增加,得徵求得標商同意「依原契約價金及規範與條件」辦理履約區域擴增,預估擴充之服務範圍預計人數10人(依類需求提出);
(2.)契約期滿後,新契約未能順利銜接時,如甲方仍有勞務需要,得徵求得標商同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延長契約期限3個月;以上2種擴充情形,契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預估後續擴充部分之採購金額新台幣2,810萬6,806元整(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 /輔導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工本費酌收每份新台幣二佰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
履約期限
108年01月0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較後日期為主)2年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 2.郵寄領取: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00元及標單費用,寄台北市石牌路二段201號臺北榮總補給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院概不負責。3.請自行上網電子領標(http://www.geps.gov.tw/)下載,並於投標文件內附加「電子繳交憑據」。
上網領取
電子領標費用100元(不含手續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他
受理疑議或異議窗口:
臺北榮民總醫院補給室 電話02-28757241 傳真02-28757741
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電話02-287570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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