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25063 已決標公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正樓等相關區域水電、消防設備及系統維護保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決標日:106/05/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0,090,000
原始預算
$ 149,357,664
底價金額
$ 130,09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
機關代碼 3.32.8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江惠玉/黃建民
聯絡電話 (02)28712121#7341/7485
機關代碼 3.32.80
單位名稱 工務室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
聯絡人 江惠玉/黃建民
聯絡電話 (02)28712121#7341/7485
傳真號碼 (02)28757344
電子郵件信箱 hychiang@vghtpe.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9,357,66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得續約3年,以1次為限,廠商於契約期滿6個月前提送「整體服務報告書」表明續約意願,由機關評核後(評核內容參閱續約標準評核表),再決定是否續約(3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49,357,664元)。 (二)契約到期後,機關如因發包作業延遲,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期限至機關發包作業完成並派員接收後,始得撤離,廠商不得拒絕,最長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3個月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2,446,472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5/31
原公告日 106/04/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輔導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6/07 14:00
開標時間 106/06/07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算3年內,最長不超過3年,預計106年8月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承裝業(兩者皆需符合)。 二、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文件。 (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工作人員中至少必須具備下列證照或證書(合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甲種電匠或乙級室內配線3張、自來水配管或承裝技工2張、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2張、丙級配線技術士或乙種電匠6張、勞工安全衛管理員1張、缺氧作業主管1張,如1人有多張證照僅能擇一代表(例甲君同時擁有甲種電匠及自來水配管,僅能擇一採計1張證照),請依本標案提供之「投標廠商人員證照名冊」格式造冊。 (4)特定資格: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負責水電、消防等相關設備〈必須包含高壓電力部份,且電信、資訊、冷氣、空調設備部分不予採計〉,具有直接承攬之操作維護保養契約,需持實績證明(例如契約或結算證明書或經法院公證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模之一: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 另於投標時檢附「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及證明投標商與連帶保證商為財務完全獨立之切結書。(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有關技術、規範及工作內容等問題,請洽工務室黃建民先生,電話:02-28757485。 (2)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電話02-28757007。 (3)更正投標須知第72條提出同等品時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07 14: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
機關代碼 3.32.8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江惠玉/黃建民
聯絡電話
(02)28712121#7341/7485
機關代碼
3.32.80
單位名稱
工務室
機關地址
112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
聯絡人
江惠玉/黃建民
聯絡電話
(02)28712121#7341/7485
傳真號碼
(02)28757344
電子郵件信箱
hychiang@vghtpe.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9,357,66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得續約3年,以1次為限,廠商於契約期滿6個月前提送「整體服務報告書」表明續約意願,由機關評核後(評核內容參閱續約標準評核表),再決定是否續約(3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49,357,664元)。 (二)契約到期後,機關如因發包作業延遲,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期限至機關發包作業完成並派員接收後,始得撤離,廠商不得拒絕,最長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3個月後續擴充預算金額:新臺幣12,446,472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5/31
原公告日
106/04/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輔導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6/07 14:00
開標時間
106/06/07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0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算3年內,最長不超過3年,預計106年8月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承裝業(兩者皆需符合)。 二、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文件。 (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工作人員中至少必須具備下列證照或證書(合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甲種電匠或乙級室內配線3張、自來水配管或承裝技工2張、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2張、丙級配線技術士或乙種電匠6張、勞工安全衛管理員1張、缺氧作業主管1張,如1人有多張證照僅能擇一代表(例甲君同時擁有甲種電匠及自來水配管,僅能擇一採計1張證照),請依本標案提供之「投標廠商人員證照名冊」格式造冊。 (4)特定資格: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負責水電、消防等相關設備〈必須包含高壓電力部份,且電信、資訊、冷氣、空調設備部分不予採計〉,具有直接承攬之操作維護保養契約,需持實績證明(例如契約或結算證明書或經法院公證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模之一: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 另於投標時檢附「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及證明投標商與連帶保證商為財務完全獨立之切結書。(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有關技術、規範及工作內容等問題,請洽工務室黃建民先生,電話:02-28757485。 (2)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電話02-28757007。 (3)更正投標須知第72條提出同等品時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07 14: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