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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6.其他GPA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力中心大樓五樓工務室
履約期限
與現有廠商解約日(或本院指訂日)起算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承裝業(兩者皆需符合)。
二、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文件。
(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證照或證書部份須符合契約規訂下列規訂:工作人員中至少必須具備下列證照或證書(合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甲種電匠或乙級室內配線3張、自來水配管或承裝技工2張、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2張、丙級配線技術士或乙種電匠6張、勞工安全衛管理員1張、缺氧作業主管1張。證照部分必須檢附勞工保險證明,以茲證明現為投標公司員工,若非投標公司現有員工,請檢附意向書正本,以確認其有意願轉任投標公司員工。
三、特定資格:
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負責水電、消防等相關設備〈必須包含高壓電力部份,且電信、資訊、冷氣、空調設備部分不予採計〉,具有直接承攬之操作維護保養契約,需持實績證明(例如契約或結算證明書或經法院公證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模之一: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有關技術、規範及工作內容等問題,請洽工務室黃建民先生,電話:02-28757485。
(2)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電話02-287570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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