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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機關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擴充期間:計1年 (原契約期滿次日起、或達履約上限金額次日起1年)。
2.擴充金額:新臺幣3,240,000元。
3.擴充增購項目、內容、數量:同原契約之項目、內容、數量及條件。
4.擴充條件:機關與廠商雙方合意,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二會議室(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5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營業項目得承攬本採購標的相符之交通或運輸相關行業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經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作為證明文件用。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即每一人趟數所需金額。價金已含車輛租賃費及駕駛薪資、油費、車輛維修保養、保險等履約所需一切費用,機關不再支付其他費用(詳本案作業規定)。
二、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或規格有疑問者,請於機關上班日洽詢聯絡人:
洗腎室:劉副護理長,電話03-5962134分機318。
日照中心:劉副護理長,電話03-5962134分機881、882。
三、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機關上班日至出納室繳款(行政大樓2樓分機406、143)。
2.票據繳納:受款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3.電匯繳納:
(1)戶名: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新竹分院408專戶
(2)帳號: 20523900088588
(3)國庫經辦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銀行代號:81205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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