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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擴充金額: 預算930,000元。
(2)擴充期限: 原契約完成日次日起2年。
(3)擴充條件: 契約期滿前,履約期間廠商如無重大違約或不良紀錄(依本案作業規定辦理,若經機關紀錄廠商違約狀況者),將列入續約與否之審議依據。契約期滿3個月前,機關與得標廠商雙方如無不續約之書面意見表示,其契約得自動續約2年。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基本資格: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新竹縣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救護車營業機構,檢附開業執照、或核准資料及救護車檢查合格證明書。非登記在新竹縣地區之廠商需檢附救護車跨區營運證明。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證明。
四、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ㄧ、本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依「新竹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各項金額之百分比(%)決標,採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公告預算金額即契約履約上限金額。
二、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標的規格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日洽詢:
本機關秘書室: 王小姐、電話03-5962134 分機115。
三、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機關上班日至出納室繳款(行政大樓2樓分機406、143)。
(2)票據繳納: 受款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3)電匯繳納:
①戶名: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新竹分院408專戶
②帳號: 20523900088588
③國庫經辦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銀行代號:81205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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