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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擴充期限:契約期滿次日起2年(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2)擴充條件:契約期滿60日前,廠商如履約良好(機關依廠商履約期間之滿意度調查達80分(含)為標準),且雙方合意無不續約之書面意見表示,後續得擴充2次,每次期限1年。其契約得自動擴充續約。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3)擴充金額每年25,065,432元,2次計50,130,864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基本資格:合法立案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2.廠商信用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據。
三、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修正投標須知第2條(文字誤植)
一、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本案契約規定:若由勞動合作社得標者,應以其所僱用之人員(社員及非社員)提供勞務。
三、投標文件須於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期限截止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收發室。如有延誤廠商應自行負責。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院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四、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標的規格、作業規範等)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業管:
秘書室 范先生,電話03-5962134分機13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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