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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後續擴充條件: 契約期滿前3個月,經契約廠商與機關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擴充期限: 計3年(自民國109年01月01日至111年12月31日)。
3.擴充金額: 依原契約之手續費率(%)核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二會議室(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急重症大樓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3年(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廠商資格:具經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或金融機構,有處理各國發卡及晶片金融卡、電子錢包儲值卡等收單能力,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ㄧ、投標文件須依規定時限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收發室。如有延誤廠商應自行負責。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院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
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二、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標的物規格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履約管理單位:
醫務企管室住院組_陳小姐或林小姐 電話03-5962134分機5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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