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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1.擴充金額:依原契約單價金額乘以每月清洗重量乘以擴充期限3個月之乘積之和。
2.擴充期限: 上限3個月(自民國107年9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
3.契約期滿前3個月,經廠商與機關雙方合意,得洽訂約廠商依原契約條件
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機關第二會議室(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2年(105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基本資格:洗衣業或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行業。並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案係單價決標。
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1)現金方式繳納:請於本機關上班日至出納室繳款(行政大樓2樓)。
(2)票據繳納: 受款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3)電匯繳納: 解款行: 台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帳號: 017056050086。戶名: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新竹分院431專戶。
3.投標文件須於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期限截止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收發室。如有延誤廠商應自行負責。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院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4.本案一律採電子領標,機關不提供現場(紙本)領標、或郵遞購買領標。
5.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或至機關現場實際勘察,或預約時間會同機關水電班人員,充分了解採購內容與估算。投標廠商若對履約內容有疑義、或須預約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洗衣委外業務及被服管理人: 王建貴先生 電話03-5962134分機1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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