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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除契約規定辦理事項外,契約期滿前3個月經機關與訂約廠商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間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3年(106年01月0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喪葬殯儀」營業項目,並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有效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係財物出租,屬收入性質採購。雖採公開招標方式,但第1次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一家投標符合規定即得開標。
二、本公告所稱採購金額,係指履約期間(3年)及後續擴充期間(2年)廠商應繳納之預估總權利金額。本案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係以每月決標單價乘以履約期限36個月之和計算。
三、本案定額權利金,以機關每月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計算(但不含水電費及廠商自行修繕裝潢等費用),每月下限150,000元(含稅),廠商投標標價不得低於此金額下限,否則視為不合格。
四、配合本機關作業時間,
1、開放本案現場實際勘查時間為105年11月02日上午10時至10時30分,由本機關相關業管人員陪同,其他時段恕不安排與開放。
2.投標廠商若對本案履約內容、標的物規格有疑義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業務管理單位:社工室 電話03-5962134分機109。
五、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1月10日16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點: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收發室。如有延誤廠商應自行負責。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院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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