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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限3個月。擴充期間,機關得洽訂約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機關第二會議室(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一段8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2年,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月1日8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
二、廠商資格:
(1)登記合格之餐飲行業或餐盒業,檢附相關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聘有合格營養師且辦理執業登錄者。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個月內將合格營養師執業登錄於本機關。
(3)具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證照人員之證照(檢附3人(含)以上證照)。
(4)具有5年內承包醫療院所飲食含管灌食經驗及團膳管理經驗證明。
三、其餘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期限截止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收發室。如有延誤廠商應自行負責。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院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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