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990,000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連接廊道(風雨走廊),考量其堅實、耐用、防風、美觀、易維護之特性
遮雨棚張開後應能抵抗風級:5~6級,風速:8.0~13.8m/s並以此為基準之結構計算簽證,或提出相對安全之結構安全證明(需含結構等技師簽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桃園分院42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7/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E102011土木包工業以上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以上及建築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投標組合:
1.單獨投標:廠商符合上列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異業共同投標: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土木包工業(施工)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之文件:
1.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4.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限截止收件日前半年內申請者】,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承攬施工廠商:
a.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c.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當年度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
7.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相關經驗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3種擇1即可):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