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物品,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金額237萬9,741元整,惟本院有權決定是否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履約期限
108年8月1日起至111年 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購案分段開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審查及格)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價決標。
2.自決標次日起至7月31日為系統準備期,準備期間需使印表機及相關軟體符合本院現有系統功能,並於7月31日前完成各項功能測試正常,並於8月1日使新機正常上線運作並同步汰換舊機,以不影響本院正常作業為原則。
3.本次重新辦理公告,係修訂決標方式(評分及格最低標),並公告評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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