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本院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E10101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E801010室內裝潢業或木作相關行業。
需檢附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說明:
1. 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財團法人登記證書、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文等)。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廠商應提最近一期之繳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限截止收件日前半年內申請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4種擇1即可):
(1) 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 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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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廠商基本資格條件:
原基本資格:E10101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修正基本資格:E10101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E801010室內裝潢業或木作相關行業。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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