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醫療大樓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圖說送交本機關,監造服務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電機技師事務所,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需檢附文件:(影印本為原則,內容須與原件相符)
(1)建築師或電機技師證書1份。
(2)建築師或電機技師開業證書1份。
(3)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或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1份。
(4)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廠商應提最近一期之繳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廠商信用之證明(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限截止收件日前半年內申請者】。
(6)投標廠商具有完成供應或承做經驗之經歷證明文件(下列3種擇1即可):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應完成建造之「規劃及設計」或「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
i.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ii.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iii.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