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金額,後續擴充1年(至114年7月31日2400時止),金額3,466萬9,046元(如基本工資調整,依其規定辦理並以擴充金額為上限),雙方同意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擴充條件:
1.履約期間無重大職業安全衛生事件發生。
2.服務滿意度年平均80%(含)以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桃園分院421專戶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履約(可由押標金轉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履約期限
111年8月1日起迄113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如建築物清潔服務、人力派遣業等。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並檢附以共同投標者,請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三、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第1次更正公告,修訂以下事項:
1.補具價金結構表。
2.修訂履約規範工作時間(與契約規範同)。
3.修訂履約規範附錄三。
五、第2次更正公告,修訂以下事項:
1.修訂招標文件投標對象及決標原則。
2.修訂契約驗收(查驗)條款。
3.修訂工作規範,刪除不得異議字樣及部分用詞修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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