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若機關尚未完成招標,機關可依原契約標單內第壹項之操作維護費用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請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其擴充預算:金額:新台幣12萬元整。
期限:3個月;自108年4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
(以3個月為限,機關招標已完成則終止,並以月底為終止結束日期)
(其核算方式,以契約標單內第壹項之操作維護費用12個月預算,除以12個月後,再乘以3個月而得之擴充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醫療大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行政大樓文書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停車場經營業、保全業。
2.其營業項目(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
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2.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電子領標憑據:
(如採現場購標或郵遞購標之廠商則檢附本院開立之購標收據影本供查驗)。
5.押標金繳納證明。
6.上開1.2.3款等投標應備文件,廠商得以影本繳驗,惟本院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7.凡未依規定繳驗上述文件者不得投標,其所繳之投標資格文件,如經本院複審發現有任何瑕疵者,本院得以廢標論處或解除(或終止)契約。
8.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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