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ts-1051108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庶務文具用品採購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文孟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31,340
原始預算
$ 800,000
底價金額
$ 687,200
決標折數
77.3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代碼 3.32.80.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先生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2
機關代碼 3.32.80.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聯絡人 周先生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2
傳真號碼 (03)3381533
電子郵件信箱 p541@tyv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100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二、現場領標:機關文件費:100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8 17:00
開標時間 105/11/29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醫療大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行政大樓文書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01.01-10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其營業項目: (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與履約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 三、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電子領標憑據: 如採現場購標或郵遞購標之廠商,則檢附本院開立之購標收據影本供查驗。 (六)押標金繳納證明: (七)上開1、2、3款等投標應備文件,廠商得以影本繳驗,惟本院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核,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八)凡未依規定繳驗上述文件者不得投標,其所繳之投標資格文件,如經本院複審發現有任何瑕疵者,本院得以廢標論處或解除(或終止)契約。 (九)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00號(行政大樓秘書室)
其他 一、餘詳如投標須知。 二、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桃園縣政府宣佈本院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32.80.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先生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2
機關代碼
3.32.80.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聯絡人
周先生
聯絡電話
(03)3384889#1132
傳真號碼
(03)3381533
電子郵件信箱
p541@tyv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100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二、現場領標:機關文件費:100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8 17:00
開標時間
105/11/29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醫療大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行政大樓文書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01.01-10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其營業項目: (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或其他類別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列有與採購標的相關內容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與履約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 三、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電子領標憑據: 如採現場購標或郵遞購標之廠商,則檢附本院開立之購標收據影本供查驗。 (六)押標金繳納證明: (七)上開1、2、3款等投標應備文件,廠商得以影本繳驗,惟本院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核,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八)凡未依規定繳驗上述文件者不得投標,其所繳之投標資格文件,如經本院複審發現有任何瑕疵者,本院得以廢標論處或解除(或終止)契約。 (九)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 (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00號(行政大樓秘書室)
其他
一、餘詳如投標須知。 二、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桃園縣政府宣佈本院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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