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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院收發室(264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榮光路386號)
開標地點
員山院區作業大樓三樓會議室(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榮光路386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蘇澳分院41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榮光路38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本院得通知廠商正本查驗。)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防火填縫材料、
防(耐)火(工程)材料買賣、鋪設、承攬、施工等相關行業。
2、公會會員證。
3、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等規定投標廠商得提出納稅證明文件方式。
4、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
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規定投標廠商得提
出信用證明文件方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補助機關修正
2.增設工程合約第2條( 3 )施工人員需全員造冊並需經執行PCR檢測取得陰性結果,使得進入工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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