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2樓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2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開工,工期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
(四)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意配合衛生掩埋處理或清除協議書。
(五)依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工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六)本採購需由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機構)或具衛生掩埋場之廢棄物處理業(機構)或具衛生掩埋場之廢棄物清理業單獨投標。
6-1以衛生掩埋之廢棄物處理業(機構)投標時須檢附合格清除業(機構)之同意配合清除協議書或與清除業(機構)所簽訂代清除契約書,檢附同意配合清除協議書必須由各成員之負責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始生效。
檢附清除契約書應為正本且載明委託廢棄物代碼具有D-1103採掩埋法,並經雙方負責人簽署核印,契約有效期限至少需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
6-2 以廢棄物清除業(機構)投標時須檢附合格處理廠(處理方法為衛生掩埋)之同意配合處理協議書,或與合格衛生掩埋場所簽訂代處理契約書正本或同意進廠函,若檢附同意配合處理協議書或同意進廠函必須由各成員之負責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始生效;契約執行期間不同意配合之處理業(機構)因掩埋處理容量飽和,而無法繼續配合處理。
檢附代處理契約書應載明委託廢棄物代碼具有D-1103且採掩埋法,並經雙方負責人簽署之正本,契約有效期限至少需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
(七)前項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下:
7-1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機構)。
(a)廢棄物清除業許可證(機構):應具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底渣之清除項目,其代碼具有D-11或D-1103清除之許可證明文件,且其清除能力每月至少100噸以上,其配合同意進場處理廠(處理方法為衛生掩埋)之營運項目許可證明文件(需經公證或認證),或與合格衛生掩埋場所簽訂之代處理契約書(需為正本),處置能力每月至少100噸以上。
(b)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底渣(代碼:D-1103)或D-11(清除公司核發中碼)。
(c)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於投標截止日前屆滿,則須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倘於本採購案執行期間到期,則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展延,並檢附展延承諾書。
7-2乙級以上之衛生掩埋廢棄物處理業(機構):
(a)應具有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主管機關核發底渣(代碼:D-1103)之營運項目許可證明文件,且其處置能力每月至少100噸以上,其同意配合之清除業(機構)之營運項目許可證明文件(需經公證或認證),或與清除業(機構)所簽訂代清除契約書正本,清除能力每月至少100噸以上。
(b)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底渣(代碼:D-1103)。
(c)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於投標截止日前屆滿,則須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倘於本採購案執行期間到期,則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展延,並檢附展延承諾書。
7-3具乙級以上衛生掩埋場之清理機構:
(a)應具有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主管機關核發底渣(代碼:D-1103)之營運項目許可證明文件,且其清除及處置能力每月至少100噸以上。
(b)許可證之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底渣(代碼:D-1103)。
(c)清理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於投標截止日前屆滿,則須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倘於本採購案執行期間到期,則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展延,並檢附展延承諾書。
(八)公司營業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內含有營業項目具廢棄物清除業(代碼: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代碼: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代碼:J101090)之廠商與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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