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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續約條件以機關辦理住民伙食滿意度問卷調查之平均滿意度為標準,平均滿意度高於80%(含80%)時,機關得於契約期滿與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二)本採購所保留之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須廠商符合前開續約條件時,機關得於契約期滿前,評估符合需求後與廠商以議價方式,逐年辦理續約1年期之合約(得與廠商辦理續約2次,後續擴充期間以2年為限)。【本案後續展延擴充金額及數量如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峽白雞1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峽白雞127號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依法完成設立或登記之食品或餐飲業廠商,另投標廠商需具備專業營養師調膳、並提供具有丙級(含)以上餐飲相關技術士證照之廚師,擔任烹調從業人員,相關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四)廠商信用之證明。(五)專門技能人員切結書。(六)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投標廠商應提供專業營養師(1名)之名冊及證照供審查。(必備文件)2.投標廠商應提供烹調人員具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之名冊及證照供審查〈廠商得標後派駐本家實際從事烹調人員,以一定比例(60%)人數具丙級(含)以上餐飲相關技術士證照為宜〉。(本案烹調人員具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證照人數尚非屬強制規定,惟不得為0人)。(七)勞務投標切結書。(八)投標廠商聲明書。(九)押標金繳納證明。(十)廠商現場勘查切結書(本項得免檢附;惟廠商應充分了解本案之工作內容及相關規定)。(十一)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十二)服務建議書一式14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ㄧ、本(109)年「住民伙食委外」及「廚工委外」合併辦理招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3,586萬2,000元整、採購金額1億758萬6,000元整,係屬巨額勞務採購,金額計算說明如下:(一)住民伙食委外費用:起伙人數預估650人,每人每月3,600元整,1年期共12個月計2,808萬元整。三節加菜金係每人每節120元整(1年期共3節次),計23萬4,000元整。以上合計2,831萬4,000元整。(二)廚工委外費用:1年期共12個月,預估每月17名廚工(每名3萬7,000元整),1年期費用合計754萬8,000元整。(三)預算金額係前開(一)+(二)之金額,即3,586萬2,000元整。
二、【本案後續展延擴充1年經費計新臺幣3,586萬2,000元(同1年期預算金額);後續展延擴充2年所需經費計新臺幣7,172萬4,000元】,採購總金額係3年度預算(3,586萬2,000元*3)總計1億758萬6,000元。
三、預估人數非實際請款人數,廠商不得據以要求招標機關提供人數應達該數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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