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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含3個月若機關未完成招標簽訂新約前,得書面通知廠商依原約內容展延,後續展延擴充經費50萬4,000元,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252萬0,000元元整,乃核定預算另加計3個月之新約採購緩衝後續展延續約採購金額)。
2.契約期滿,機構未覓妥接替廠商銜接前,廠商同意仍以本契約同樣之條件,繼續提供照顧(最長3個月),至機關新訂約之廠商接替後,方得終止,(3個月之新約未完成簽訂採購緩衝後續展延續約擴充採購金額,每月6人/28000元*3月)。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峽白雞1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峽白雞12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勞務投標切結書。
(五)現埸勘查具結書。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押標金繳納證明。
(八)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廠商須於開標進場前提送,但不到場參與開標者,得免檢附)。
(九)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及以法人或團體之名義登記者,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契約期滿,機構未覓妥接替廠商銜接前,廠商同意仍以本契約同樣之條件,繼續提供照顧(最長3個月),至機關新訂約之廠商接替後,方得終止,(3個月之新約未完成簽訂採購緩衝後續展延續約擴充採購金額,每月6人/28000元*3月)。
2.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2月25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新北市三峽區白雞127號1樓收發室,郵遞區號:「237」,其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限,概以本機關收發室實際簽收時間為憑。
(一)領標時間、方式及費用:
1、領標時間:自公告後至截止投標期限前。
2、領標方式:
(1)專人領標:請於上班時間(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假日不辦領標)至本機關秘書室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領標:請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貼足額郵資向本機關申領招標文件,並註明收件人、地址、電話及領標之購案名稱(請領標人從寬加計往返郵遞時間,若有延誤本機關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惟於下載前應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核發憑證及詳閱其相關作業規定,並請注意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標單費用:本採購之紙本及電子招標文件均免費提供。
(二)現場勘查時間:公告後至截止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
(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30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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