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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若得標廠商無違約情事,視各榮服處執行滿意度及使用系統者滿意度總平均80分(含)以上,年度內得依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公告預算金額上限,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426萬3,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之資料代之。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111、112年經費預算如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立法院決議刪除,本會得終止契約或辦理契約變更調整契約執行上限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對需求規範及履約方式有疑問,請洽需求單位:賴先生,電話:02-2757173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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