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vac0839@mail.va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第八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8樓綜合規劃處採購科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完成審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採購項目交付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並檢附下列文件投標,以利資格審查: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採購標單。
7、各項單價明細表。
8、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廠商代表須於開標進場時提送,但不到場參與開標者,得免檢附)。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檢附(須經本會總收發室收文) 履約標的相關規格文件資料,如有型錄及文件無法列出之規範功能,須由原廠(授權總代理商需提出原廠授權書證明)提出相關規範功能之證明正本,得標廠商不得自行任意修改型錄,本會於接獲書面資料後5個日曆天內完成審查,如審查不符(優規不在此限),則需於文到後3個日曆天內重新送審(一次為限),如重新送審仍有不符,本會得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向廠商追償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