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vac092766@mail.va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具下列其一資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甲、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證書。
C.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乙、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丙、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丁、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如招標須知。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招標須知。(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核定使用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證明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之細用證明等;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3)廠商履約能力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建築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專門技能之證明,請提出相關證照影本。
(4)切結書1、2廠商及執業技師之責任(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5)企劃書1式10份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