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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8樓綜合規劃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自完成審查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並檢附下列文件投標,以利資格審查: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採購標單。
7、各項單價明細表。
8、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廠商須於開標進場前提送,但
不到場參與開標者,得免檢附)。
9、投標時請廠商檢附規格型錄,得標後辦理規格審查。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檢附(須經本會總收發室收文)各設備原廠相關型錄、技術說明文件畫線佐證,以利審查。型錄及文件無法列出之規範功能,須由原廠(授權總代理商需提出原廠授權書證明)提出相關規範功能之證明正本,得標廠商不得自行任意修改型錄,如審查不符(優規不在此限),則需於3個日曆天內重新送審(一次為限),如重新送審仍有不符,本會得撤銷決標,並向廠商追償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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