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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採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12個月),計15,414,000元。
2.110年1-7月住民膳食品質滿意度調查,總平均分數達85%(含)以上,並經膳食管理委員會公開投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依原契約單價及履約條件續約1年,計15,414,000元。
3.機關因故於契約終了未及完成招標時,原約廠商依原定約定規格及金額先行繼續承作,期間最長3個月,計3,853,500元。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家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10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家秘書室總收發(950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10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領有相關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合法登記且無受停業處份,其營業項目包含餐館業(F501060)及其他餐飲業(F501990)相符者。
(二)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四)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最有利標,不訂底價,以每月實際用餐固定金額給付。
2.原招標公告與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不一致,投標須知內押標金金額為50萬元,惟招標公告中「是否繳納押標金」勾選否,故修正招標公告與投標須知一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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