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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1010號(行政大樓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1010號(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合格之本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者或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室內裝修業者,並且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工程性質為將既有內部空間,改善為防疫隔離室使用。
2.本案投標廠商應至現場勘查並了解施作範圍後再行投標。
3.本工程所造成之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其費用已包含契約總價內。
4.本工程施工中如有損壞之設施,須無條件復原。
5.本工程竣工後環境須清理乾淨,廢棄物不得堆積本家。
6.本工程施工期間須配合本家住民作息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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