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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如符合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履約期限之增購條件,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同意續約一年,其履約期限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採購金額及數量如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里六十三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
之登記或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能證明有伙食包作、
餐廳承作、盒餐製造、團膳製作等與膳食供應有關之項
目);得以列印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等;其屬營
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
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
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
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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