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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含3個月若機關未完成招標簽訂新約前,得書面通知廠商依原約內容展延,後續擴充經費14萬7,500元整,採購總金額為新台幣73萬7,5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里六十三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仙草里六十三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營業項目登記有(1)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2)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3) 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等相關行業、法人、公司等,能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下列文件投標,以利資格審查。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免繳驗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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